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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互联网 2021-12-18 15:13:28

住建部:《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图1)

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起草了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比起《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新的《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由配置混凝土和砂浆调整为适用于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非预应力结构)、砂浆、非烧结砌块(砖)、非称重墙板和道路基础等用再生细骨料。

(2)在术语中,增加了建筑用再生细骨料、道路用再生细骨料和饱和面干吸水率;修改了轻物质、坚固性、亚甲蓝值(MB值)、 再生胶砂需水量和基准胶砂需水量的定义.

(3)分类和规格中,增加了道路再生细骨料分级和应用范围举例;建筑用再生细骨料分类由“I类、II类、III类”调整为“I级、II级、III级、IV级”,并增加了不同类型骨料的应用范围举例;规格由3种调整为4种.

(4)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饱和面干吸水率指标及试验方法;在技术要求中,不同类别再生细骨料的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和再生胶砂强度比的性能要求由粗、中、细进行规定调整为同一指标要求。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道路用再生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和性能指标要求;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放射性指标级指标要求、取样数量、试验方法.

(5)在试验方法中,增加了道路用再生细骨料的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的试验方法、轻质杂物含量的试验方法;在检验规则中,增加了道路用再生细骨料的出厂检验项目,调整了应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细骨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非预应力结构)、砂浆、非烧结砌块(砖)、非称重墙板和道路基础等用再生细骨料。


以下为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103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henheqing11@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C座18层;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

附件:《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详情可查看以下附件。

附件: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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