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追责!砂石、碎石产品质量"有问题",该省出台《规定》12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施工源头管控,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针对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充分考虑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耐久性、安全性,突出制度塑造,强化顶层设计、源头管控,从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质量管理、行业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十二项举措。
《若干规定》指出,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立原材料和产品使用追溯机制,对进场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招标(采购)管理,应当采购质量合格且无安全隐患的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并将招标(采购)结果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原材料和产品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施工单位应当慎重选择,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进场验收管理,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报审程序。禁止不同料源、产地、批次的材料和产品按照同一批次报验;禁止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海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
对发现的不合格施工原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将不合格情况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标识、清退。
《若干规定》明确强调,要切实保证碎石、砂等原材料质量。外购的碎石、砂等原材料,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产地、料源、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每批次进场碎石、砂等原材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每批次天然砂的氯离子含量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自加工生产的碎石、机制砂等原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加工地按批次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拌和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如下: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针对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强化源头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工程使用的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耐久性、安全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先检后用"原则,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层层压实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检测频率,重点明确监理单位对各类规格型号受力构件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保证工程使用的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动态监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对各类规格型号的支座、锚夹具等受力构件产品进行全覆盖抽检,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吊杆(索)、大型支座等主要受力构件产品进行全覆盖见证检验。鼓励建设单位设立中心试验室开展质量抽检,中心试验室可以同时承担监理试验检测工作。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选用有成熟检验方法、生产工艺、结构型式的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在满足功能使用的情况下宜减少产品种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有地方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立原材料和产品使用追溯机制,对进场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招标(采购)管理,应当采购质量合格且无安全隐患的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并将招标(采购)结果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原材料和产品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施工单位应当慎重选择,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进场验收管理,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报审程序。禁止不同料源、产地、批次的材料和产品按照同一批次报验;禁止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海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
对发现的不合格施工原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将不合格情况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标识、清退。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进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审核把关,并承担监理责任;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开展质量抽检,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使用。
对各类规格型号的支座、锚夹具等受力构件产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者无法进行常规试验的吊杆(索)、大型支座等主要受力产品,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技术规范要求到生产厂家进行全覆盖见证监督检验,对主要受力构件产品出厂试验检测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对试验关键节点做好视频等影像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及合同约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客观、真实。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有明确的检测结论,不得接受委托单位对同一种原材料和产品关键指标拆分检测。
检测单位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进行现场随机取样,不得采用来样送检方式取样。
对发现的不合格施工原材料和产品,检测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强化施工原材料和产品使用质量管理
(一)切实保证碎石、砂、沥青等原材料质量
外购的碎石、砂等原材料,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产地、料源、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每批次进场碎石、砂等原材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每批次天然砂的氯离子含量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自加工生产的碎石、机制砂等原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加工地按批次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拌和场。
沥青出厂、入库运输过程应当实施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应当将首次到场并符合各项性能要求的沥青检验结果作为每批次到场沥青的相似度控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每批次到场沥青相似度进行检测,相似度不满足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严格核查受力构件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支座、钢绞线、锚夹具等常用受力构件产品进场前,应当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吊杆(索)、大型锚固系统、大型支座等主要受力构件产品还应当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对受力构件产品各类质量证明材料的符合性进行核查,经监理单位审验后方可进场,核查、审验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受力构件产品各类质量证明材料进行抽查,质量证明材料不得代替参建各方质量抽检报告。
(三)加强新工艺、专利产品及非标产品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确需使用的新工艺、专利产品及非标产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充分论证认可,论证有异议的不得使用。设计单位应当提供专利产品或非标产品专项设计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质量指标、检测方法和检测频率等内容。施工单位对进场的专利产品或非标产品质量负责。
三、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
(一)强化原材料和产品监督抽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大抽检力度,开展专项抽检或者随机抽查,重点加大对涉及结构物质量安全的主要受力构件产品抽检频率。
对发现的不合格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对未使用的立即清退,对已用于工程的责令返工,并查清本项目内使用范围,同时对辖区内所有项目使用情况作全面排查整改。
(二)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经检验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限制相关人员执业活动,并按照规定将查处情况予以公开。
(三)严格信用惩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省公路水运信用评价办法依法依规予以惩戒,进一步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浙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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