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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来了!即日起!水泥成本又上升了!

来源:互联网 2022-07-14 10:38:17

记者从浙江省能源局了解到,7月11日,浙江全社会最高用电负荷超过1亿千瓦,达到10190万千瓦,创下历史新高,同比去年最高负荷增加168万千瓦。

近期,浙江全省范围内持续高温,叠加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后经济迅速恢复,浙江用电负荷大幅冲高。

据浙江日报报道,在能源保供的同时,浙江将继续统筹能耗双控,将重点高耗能企业优先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立足长远倒逼产业和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进入7月,全国气温明显升高,叠加各地复产复工加快推进,用电高峰已经到来。迎峰度夏期间煤炭供应将维持高位,电力、煤炭等供需整体维持“紧平衡”状态。

据悉,6月至9月是迎峰度夏的用电高峰期。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计,迎峰度夏期间,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需偏紧。其中,东北、西北区域电力供需基本平衡;南方、华东、华中、华北区域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需偏紧。

小编注意到,自7月1日起,全国22省市正式开始执行尖峰电价,包含水泥在内的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出现提升。

高峰来了!即日起!水泥成本又上升了!(图1)

各省情况具体如下:

江苏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夏季尖峰电价执行范围

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

夏季尖峰电价执行标准

执行时间:7、8两月10:00-11:00、14:00-15:00

实施条件: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

电价标准: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注:夏季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后天气预报发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对于气温不符合实施条件的日历天,执行原分时时段。

广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电价标准: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11:00-12:00、15:00-17:00

高峰时段为10:00-12:00、14:00-19:00

低谷时段为0:00-8:00

浙江

关于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9:00-11:00、15:00-17:00

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

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安徽

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执行时间:1月、7月、8月、9月、12月

(在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

电价标准: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9:00—12:00、17:00—22:00

低谷:23:00-次日8:00

山东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6-8月):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10:00-11:00,16:00-20:00

电价标准: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非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模式)用户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6-8月):10:00-11:00、19:00-21:00

(12月、1月):10:00-11:00,16:00-20:00

高峰:9:00-11:00、15:00-22:00

低谷:00:00-7:00,12:00-14:00

山西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

尖峰执行时间: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8:00-11:00、17:00-23:00;

低谷:00:00-07:00、11:00-13:00;

平时段 7:00-8:00、13:00-17:00、23:00-24:00

尖峰(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

黑龙江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和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7月-9月、11月-1月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以高峰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6:00-7:00、9:00-11:30、15:30-20:00;

低谷:22:30-5:30;

尖峰(7月-9月、11月-1月):6:30-18:30

天津

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城市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农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8: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6:00-17:00为尖峰时段

电价标准: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尖峰(1、12月):11:00-12:00,18:00-19:00

(7、8月):11:00-12:00,16:00-17:00

吉林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电价标准: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9:00-11:30、15:30-21:00,

尖峰: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低谷:23:00-6:00;

平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重庆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千伏及以上且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

尖峰执行时间:7月、8月、12月、1月12∶00—14∶00

电价标准:峰谷电价价差为4.2∶1,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2%,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7月、8月、12月、1月12∶00—14∶00

高峰:11∶00—17∶00、20∶00—22∶00

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

低谷:00∶00—08∶00

广西

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电。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电价标准: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21:1:0.79调整为1.5:1:0.5。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每日11:00-12:00、17:00-18:00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11:00-12:00、17:00-18:00

高峰:10:00-12:00、16:00-22:00

平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

湖南

关于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每日18-22时

电价标准: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11:00-14:00、18:00-23:00

平段:7:00-11:00、14:00-18:00

低谷:23:00-次日7:00

季节性尖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18:00-22:00

河北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执行范围: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6、7、8月)河北电网:11:00—12:00、16:00—17:00、21:00—22:00

冀北电网:10:00—11:00、17:00—18:00、20:00—21:00

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电网:17:00—19:00

冀北电网:17:00—19:00

电价标准: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川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 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 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7.26-8.25):15:00—17:00

(12.26-1.25):19:00—21:00

高峰:11:00—12:00、14:00—21:00;

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

低谷:23:00-次日7:00

陕西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

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7月、8月):19:30-21:30

(1月、12月):18:30-20:30

高峰:8:00-11:30、18:30-23:00

低谷:23:00-7:00

河南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

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10:00-14:00,17:00—21:00

低谷:23:00—次日7:00

尖峰(1—2月):19:00—20:00

尖峰(7—8月):12:00—14:00、19:00—20:00

贵州

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范围: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

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福建

关于福鼎等七个县级电网实行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执行范围: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和农业用户

电价标准:福鼎高峰时段上浮30%,低谷时段下降30%,

周宁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寿宁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屏南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古田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华安高峰时段上浮30%,低谷时段下降30%

新罗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降50%

具体时段划分: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时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

谷时段:23:00-次日7:00

宁夏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

高峰 7:00-9:00 、17:00-23:00

平段 23:00-次日7:00

谷段 9:00-17:00

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

高峰:8:00-12:00 、18:30-22:30

低谷时段:22:30-6:30

江西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尖峰执行时间:冬季(1月、12月):17:00-19:00,夏季(7-9月):20:00-22:0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

冬季(1月、12月):尖峰:17:00-19:00

高峰:9:00-12:00、19:00-20:00

低谷:00:00-06:00

夏季(7-9月):尖峰:20:00-22:00

高峰:16:00-20:00

低谷:00:00-06:00

其他季节(2-6、10-11月):高峰:16:00-22:00

低谷:00:00-06:00

甘肃

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

电价标准: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居民用户:

峰段:7:00-9:00、18:00-24:00

平段: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

谷段:2:00-4:00、11:00-17:00

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

峰段:7:00-9:00、17:00-23:00

平段:23:00-00:00、00:00-7:00

谷段:9:00-17:00

新疆

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执行范围:新疆电网供电范围内,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

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19:00-21:00、21:00-23:00

高峰:8:00-11:00、19:00-24:00

平段:11:00-14:00、16:00-19:00、0:00-2:00

低谷:2:00-8:00。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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